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毅蛋品有限公司、黃宗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毅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耀煌即鮮精自助餐盒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鮮精自助餐盒店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