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斯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麒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大亦睿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溫麒棣為相對人?因依聲請人民國109年5月20日聲請狀係請求給付「金田一展覽導讀影片拍攝與講座」之報酬。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溫麒棣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請提出溫麒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以大亦睿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兩造於108年7月22日及8月14日電子郵件內「勞務報酬單」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