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斯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斯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麒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大亦睿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溫麒棣為相對人?因依聲請人民國109年5月20日聲請狀係請求給付「金田一展覽導讀影片拍攝與講座」之報酬。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溫麒棣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請提出溫麒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以大亦睿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兩造於108年7月22日及8月14日電子郵件內「勞務報 酬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