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斯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麒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大亦睿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溫麒棣為相對人?因依聲請人民國109年5月20日聲請狀係請求給付「金田一展覽導讀影片拍攝與講座」之報酬。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溫麒棣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請提出溫麒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以大亦睿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兩造於108年7月22日及8月14日電子郵件內「勞務報酬單」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