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方淑芬、薪裔貿易有限公司、邱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聲 請 人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芬 相 對 人 薪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華 相 對 人 邱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保證函,邱國華於本件債務係擔任薪裔貿易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