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
- 聲請人
- 康廚肉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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