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陳心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票號:SW0000000)之發票人名稱(「愛山林建設開 發有限公司 祝文宇」或「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祝文宇」?)。 二、若正確支票(票號:SW0000000)之發票人名稱為「愛山林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祝文宇」,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