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愛客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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