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呂自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是聲 請人如未釋明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其聲請即不得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供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該裁定於109年8月19日寄存於聲請人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於同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