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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聲請人
誼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參與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D0000000)之收據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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