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誼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惠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所載票據號碼為PD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號FD0000000不同,請具狀釋明原因。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前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所載票據號碼為PD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號FD0000000不同,請具狀釋明原因。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前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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