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星發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許仲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星發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仲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附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