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王自展、葉品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展 代 理 人 葉品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