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77號
- 聲請人
- 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弘
- 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股票權利人,請提出股票持有人「葉佳弘、葉秀山、葉新有」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正本,並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權利人。
二、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主張葉佳弘、葉秀山、葉新有等三人其持有之「山葉家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始為適法。
三、查聲請狀所載葉新有已歿,請提出:①繼承系統表正本;②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③請提出被繼承人葉新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④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