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明揚工程行、林孟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明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孟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完整,且部份內容記載不清晰(「票據號碼」及「發票日期」等欄位),本院無從判別遺失之支票內容,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