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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明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孟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完整,且部份內容記載不清晰(「票據號碼」及「發票日期」等欄位),本院無從判別遺失之支票內容,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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