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
- 聲請人
- 明揚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完整,且部份內容記載不清晰(「票據號碼」及「發票日期」等欄位),本院無從判別遺失之支票內容,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完整,且部份內容記載不清晰(「票據號碼」及「發票日期」等欄位),本院無從判別遺失之支票內容,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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