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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聲請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海運提單正本究為共有三張或壹式三張?並請陳明本件提單之履行地。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件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提單明細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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