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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海運提單正本究為共有三張或壹式三張?並請陳明本件提單之履行地。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件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提單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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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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