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法定代理人
- 權 利 人
- 即被代位人
- 周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被代位人周明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權利人 1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周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