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慧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不符,請具狀釋明系爭支票正確之付款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