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汝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宏達資本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若是,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三、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