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 聲請人
-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宏達資本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若是,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三、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