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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宏達資本有限公司」是否為誤載,若是,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三、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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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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