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44號
- 聲請人
-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顯示付款銀行名稱,本院無從判別付款銀行名稱為何,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應顯示付款銀行名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催字第174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顯示付款銀行名稱,本院無從判別付款銀行名稱為何,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應顯示付款銀行名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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