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詠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聯邦銀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