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
- 聲請人
- 黃瑞賢(即黃瑞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5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 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41 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24 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27 7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00 8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220 9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