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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聲請人
晉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駿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號碼「AM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0000000」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M0000000」或「0000000」?)。

二、若該筆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為「AM0000000」,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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