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權陞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QD36564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QD0000000」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QD365640」或「QD0000000」?)。
二、若該筆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為「QD365640」,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