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