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焦治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款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及付款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