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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聲請人
海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帛
送達代收人
藍佩珊
相對人
李榮庭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以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44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9年11月11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返還委任報酬訴訟,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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