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海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楊振帛、李榮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海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帛 送達代收人 藍佩珊 相 對 人 李榮庭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44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9年11月11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返還委任報酬訴訟,有相對人 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