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全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崑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14號)後,迄 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