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庭瑋即愛迪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迪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即愛迪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愛迪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愛迪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 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 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