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允貞、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林奕恩、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莊凱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允貞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保 證 人 張木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奕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王懷恩 張德蓉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允貞(原名:張格苹)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1 號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4 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9 年11月9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依消債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不同意(債權比例:31.38%);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8.6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不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 為216,000 元,清償成數為52.29%。又債務人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並增列其父親張木南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查張木南任職於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擔任小客車司機,108年 度收入為200,000元,名下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公同共有,面積分別為885.4平方公尺、308.33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分別為9,562,320元/平方公尺、3,329,96 4/平方公尺)、名下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西元2017出 廠國瑞汽車一部,有張木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張木南之資力足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且增列更生保證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其更生方案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此外,債務人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3,000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13,079元;本金:125,981元。 3、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4、總清償比例:52.29﹪;本金清償比例:82.209%。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6、保證人張木南保證負擔更生方案全部清償金額216,000元。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444 26.49% 795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422 20.68% 620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190 10.7% 320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9,397 19.22% 577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400 6.15% 185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50 11.97% 359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9,776 4.79% 144 合計 413,079 100% 3,00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