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
聲請人即債 楊士杰
務人
- 代理人
-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丁駿華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陳正欽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呂亮毅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
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
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
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2、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薪資含本薪新臺幣(下同)5萬6760元、伙食津貼180
0元、收視費補助490元,合計5萬9050元【計算式: 56,760+
1,800+490=59,050】;110年領有年終獎金8萬4912元。其名
下無財產,另據其陳報有分別於西元2005年、2006年出廠之
普通重型機車2台;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書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及債務
人110年3月2日陳報狀所附薪資單、行車執照等在卷可稽。
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確定後
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97
74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另於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每年3月增
加清償5萬6608元,最後1年之3月再增加清償1872元,合計6
年6期,總清償金額為176萬5248元,清償成數63%;本金清
償成數83%【計算式:19,774X72+ 56,608 X6
+1,872 = 1,765,248;1,765,248 ÷ 2,812,751 = 62.75%;
1,765,248 ÷2,115,440= 83.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並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
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理由
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76萬5248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後可處分所得99萬8088元【計算式:(69,487-18,600-9,300)
X24 =998,088】;另其名下無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與配偶、其女及叔叔同住於其祖母所有位於新北市
新店區之房屋,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3萬4
332元,扣除其未成年女扶養費1萬3104元後,個人每月消費
性生活費用依新北市11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5600元
之1.2倍數額即1萬8720元列計,另有非消費性支出2508元(
含勞保費1054元、健保費943元、團保費227元、福利金284
元),已提出證明且核屬必要支出,依法得不受最高數額限
制。
(三)債務人未成年女為99年生,名下無財產亦未領有補助,此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等在卷可稽,堪認有扶養必要;據債
務人陳報其配偶於鑫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助理職,每月收入僅
約2萬5000元至2萬6000元,平均2萬5500元,與其收入入例
約為70%:30%,故其女扶養費依新北市110年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1萬5600元之1.2倍數額即1萬8720元計算,由其負
擔70%為1萬3104元【計算式:(25,000+26,000)/2=25,500;5
9,050/(25,500+59,050)=69.84%;18,720X70%=13,104】,
合於法律規定。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更生方案列計收入低於
裁定所載之6萬9487元,清償數額及成數低等語。惟查,本
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裁定所列計收入為加計年終獎金
後之每月平均收入,復據債務人陳報其於108年、109年領取
之年終獎金分別為12萬2390元及11萬1264元,平均每月約1
萬0199元、9272元,加計更生方案列計之收入5萬9050元後
,即與前裁定所載相當,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係於每
年3月就年終獎金另行提出增加清償,債權人逕以全年平均
薪資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清償數額,並據以指陳更生方案每月
清償數額過低即非有理。查債務人每月收入5萬9050元,扣
除必要支出3萬4332元後,每月清償1萬9774元,已將每月餘
額提出逾五分之四清償;因債務人近3年領取之年終獎金有
遞減之勢,並非每年固定,考量其履行可能性,故每年將領
取之年終獎金以今所領數額為計算標準,提出逾三分之二以
增加清償【計算式:59,050-34,332=24,718;24,718X 4/5 =
19,774.4;84,912X2/3=56,608】,應足認有清償誠意,得
認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
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
人名下無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附表一:更生方案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
債務人:楊士杰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六年。每期清償19,774元,共清償72期;每年3月增加清償56608元;最後1年之3月再增加清償1,872元,共清償6期,合計六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812,751元;本金:2,115,440元。 3、清償總金額:1,765,248元。 4、總清償比例:63﹪;本金清償比例:83%。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3月增加分配金額 最後1年之3月增加分配金額 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3,297 #5,436 #15,562 #515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0,209 4,781 #13,688 #453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9,821 4,287 #12,273 #406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920 #639 #1,829 60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263 #1,078 #3,086 102 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66 #36 ##103 3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286 #1,331 #3,810 #126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88 409 #1,172 #39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3,007 #1,709 #4,891 #162 1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7,719 #54 #153 5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4 ##41 1 合計 2,812,751 19,774 56,608 1,872 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 (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或分配較少者進位,每期可分配金額有進位者標示為#)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