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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
聲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關係人
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儒
法定代理人
陳守國
關係人
萬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輝仁
關係人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之原出質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業經相對人收購合併,由相對人概括承受新竹商銀之一切權利義務。又新竹商銀於民國95年3月9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聯公司)之股票172,500,000股及54,200,000股設定質權予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工銀),以擔保關係人大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雍公司)及萬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公司)依據「聯合授信合約」對聯貸銀行團(開發工銀為本聯貸案之管理銀行)所負連帶保證債務之清償(按:依卷內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所載,主債務人係雍聯公司)。詎上開債務屆期未依約償還,開發工銀已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978號及98年度司執助字第1553號債權憑證,尚有本金合計新臺幣4,422,619,815元及約定之利息未清償。另開發工銀復於104年4月16日,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將開發工銀之企業金融、金融交易、信託及其他銀行業務移轉予聲請人,由聲請人承受相關之資產與負債。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有價券信託契約書、股票質權設定聲請書、債權憑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新聞紙等件影本為證。本院於109年12月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表示意見,惟渠等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本院依卷內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形式上審查,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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