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相 對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關 係 人 張瑞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尚積欠本金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積欠本金3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