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41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發票日與提出之本票發票日不一致,請具狀更正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