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豐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464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比電腦有限公司、蔡明芳、劉嚴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2月24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