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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呂安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六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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