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趙崇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聲 請 人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呂安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六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