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799號
- 聲請人
- 黃建鑫
- 相對人
-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毓
- 相對人
- 李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約定自到期日起按年息1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2799號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1 12,000,000元 10,000,000元 108年8月8日 未載 109年6月15日 2 8,400,000元 7,000,000元 109年6月2日 未載 109年6月15日 3 19,200,000元 16,000,000元 109年6月2日 未載 109年6月15日 4 7,200,000元 6,000,000元 109年3月20日 未載 1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