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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

聲請人
陳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景立、陳佳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抑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請具狀陳報。

三、請陳報是否委任蔡守平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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