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宗軒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304號 聲 請 人 宗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9年7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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