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 抗 告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宗軒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