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7號 抗 告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宗軒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1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於109年9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