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46號聲 請 人 弘亞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騰輝 相 對 人 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盛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64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7年8月13日│13,170,000元│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5日 │TH No057786 │ ├──┼──────┼──────┼──────┼──────┼──────┤ │002 │107年8月13日│12,700,000元│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5日 │TH No057787 │ ├──┼──────┼──────┼──────┼──────┼──────┤ │003 │107年7月8日 │20,000,000元│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5日 │TH No057788 │ ├──┼──────┼──────┼──────┼──────┼──────┤ │004 │107年7月8日 │20,000,000元│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5日 │TH No0577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