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尚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陳世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110號 聲 請 人 尚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提示日民國109年8月28日起算?抑或自「提示日之翌日」(即109年8月29日)起算?(因聲請人109年9月29日聲請狀聲明事項一、第三行所載與附表記載之利息起算日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