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8號
- 聲請人
- 楊曉燕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 相對人
- 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6年9月19日 1,000,000元 106年9月19日 CH0000000 2 106年12月5日 1,650,000元 106年12月5日 CH0000000 3 107年5月8日 1,000,000元 107年5月8日 CH0000000 4 107年9月25日 1,000,000元 107年9月25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