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楊曉燕、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劉志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8號 聲 請 人 楊曉燕 非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相 對 人 樸石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6年9月19日 1,000,000元 106年9月19日 CH0000000 2 106年12月5日 1,650,000元 106年12月5日 CH0000000 3 107年5月8日 1,000,000元 107年5月8日 CH0000000 4 107年9月25日 1,000,000元 107年9月25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