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87號 聲 請 人 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仁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