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 原告林詠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聲 請 人 林詠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御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任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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