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21號 抗 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正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0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