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秀山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楊秀川、李蕙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181號 聲 請 人 秀山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川 非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相 對 人 李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零玖佰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中「..金額新臺幣6,111,9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金額新臺幣6,110,9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