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87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聲請人
黃鈺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士洵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士洵之姐,固係第3順序之繼承人,惟本院依職權向新店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結果查無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之父黃繼英於90年6月3日死亡,然被繼承人之母汪孝遠則尚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新北○○○○○○○○提供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既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母汪孝遠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7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