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85元,相對人未支出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12,385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即8,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3,715元由聲請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6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