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
- 聲 請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 理 人 周麗寬
- 相 對 人
- 崧貴有限公司
- 兼 上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棟清
- 相 對 人
- 楊喜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