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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邱楚雯

  • 原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相 對 人 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楚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欠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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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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